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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毕节检察1篇调研文章被“中国检察官”采用
        时间:2023-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国检察官》杂志社积极探索网络发布模式,在微信公众号推出检察官原创文章,打造检察官实务案例网络交流第一站。

        日前,“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刊发了金沙县人民检察院陈明山、邵淑琼撰写的调研文章《基层行政执法领域检察监督:问题与思考》。

        ?基层行政执法领域检察监督

        问题与思考



        全文


        一、引入: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思考


        [基本案情]:车主由于操作不当,引发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和房屋一定程度的损坏,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伤亡。车主车辆系全保范围,也承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时,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和保险公司均派员到现场,由于车辆不能移动,影响交通,当地派出所遂将车辆拖走,却未履行任何扣押手续,也未告知扣押的法律依据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车主认为责任认定后就可将车辆开出维修。几天后,车主便打电话询问派出所将车辆拖走维修事宜,但联系民警却表示必须赔偿房主后方可将车辆开走。车主一方催办数次无果后,时过半个月,便主动到当地派出所询问原因。派出所以保险公司还未赔偿房屋受损当事人为由,继续扣押车辆,也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直到车主一方向当地公安分局反映情况后,案件才移送到交警队处理,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方得以维修。


        该事故处理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执法不规范。车主方到当地派出所询问处理进度和无扣押手续等事宜时,未得到实质性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案适用简易程序,需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事发半个月后,派出所并未作任何处理,直到车主一方反映后才将案件移交到有管辖权的交警队。二是有滋生腐败的隐患。房屋受损当事人要求赔偿数额较高,一直未与保险公司谈妥,而据保险公司反映,该损失赔偿范围最多也仅仅是房主提出的十分之一。派出所处理人员要求必须先赔偿房主损失才可以放车维修,中间不排除派出所辅警和房屋受损当事人之间有利益输送的嫌疑,可能滋生腐败。三是影响政府公信力。该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影响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使得政府公信力打了折扣,降低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现状:行政执法领域检察监督不深入、不全面


        近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有力抓手,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行政执法不规范、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监管不力等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一)行政执法监督阙如


        比如上述案件中,在该交通事故还未录入办案系统之前,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违法扣押、有案不立、压案不办等行为线索很难发现、监督难。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面对的风险挑战越来越多,需要行政机关执法的范围和领域也随之拓展,比如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网络监管等领域。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管及外部监督,加之法律的滞后性,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基层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监督领域也未深入研究,对行政机关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进入行政诉讼环节的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容易随意扩大执法自由裁量权,对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采取强制措施,或随意滥用强制措施;对不该处罚的进行处罚,对该处罚的进行放任,对应当重罚的轻罚等等。行政机关可能因为履职不到位或者不作为、滥作为而引发相应职务犯罪,滋生腐败,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两法衔接”力度不够


        最高检虽然出台了《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但一些基层检察院还未参照制定实施意见或办法,在落实“双向衔接”方面效果还有些差距。比如,检察机关在协同督查部门开展林业、环保等执法案件督查过程中,发现一些行政机关为避免因监管不到位被追究相关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涉案当事人仅仅作出行政处罚,而未将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存在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移情形;一些行政机关以为刑事处罚后就“结案了事”了,对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等决定后,通过检察意见告知行政机关给与相应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有时候并未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等。偶尔也存在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应决定后未通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等情形或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与否没有进一步跟踪落实,不了解最终的处理结果。因此,行政机关能否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检察机关是否按要求移送处罚线索直接影响“两法衔接”机制的真正落实。


        (三)信息共享不畅通


        目前,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还没有达到完全共享,存在“信息孤岛”现状,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的信息掌握不够及时,致使监督滞后或失于监督。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后,若果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其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实践中若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也未在有效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对行政机关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导致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得到强制执行,囿于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作出两次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也不能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再一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行政处罚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于此种行为,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也只能事后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思考:基层行政执法领域检察监督着力点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不仅仅要求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更需要强硬的监督力量将不规范的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因此,检察机关要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地落实,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极致发挥,将行政检察监督做实,全面深化行政检察,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期实现检察工作自身现代化,更好服务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


        (一)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检察监督的重点场域


        在政策、法律规制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将检察监督关口前移,以行政执法不规范、行政监管不力等检察监督为突破口,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更好规范行政执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一是公安机关接处警领域。通过查阅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台账记录,跟踪案、事件的处理程序、处理进度和处理结果,就容易发现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加强配合,从不同检察职能监督公安机关纠正。二是行政强制措施领域。针对案例中的违法扣押等问题,以及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程序不规范等,检察机关可在不干涉、干预行政执法活动以及行政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前提下,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灵活运用调查核实措施,调取案件受理台账、行政执法案卷、证据资料、法律文书等,对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过程进行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强制措施适用是否合法,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来实现权益保护和权利救济,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处理。三是网络环境监管领域。大数据信息时代给人们带来新生活的同时也伴随着被侵犯的烦恼与不安,而监管和维权则是困难重重。现行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网络侵害领域的办案重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也于2021年施行。以上规定的运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法律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的办理深挖行政执法不规范现象,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防范监管风险,推动诉源治理、综合治理。四是“食药环”行政执法领域。近年来,“毒油条”“减肥药”“假酒”等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违法犯罪频发。微商贩卖“三无”食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一方面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环境保护等衔接配合不够、信息共享不畅通,一些违法犯罪线索没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也无法掌握,导致监督缺失,“食药环”领域乱象得不到很好的打击和根治。


        (二)推进行政执法领域检察监督走深走实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全面深化了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顺应了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新需求。但当前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开展不够深入、手段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自身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检察监督,这表明党和国家已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领域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贯彻《决定》等文件时,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涉及公民人身与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问题。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要强化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契机,能动履职,主动向党委政府反馈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全面推动行政检察监督走深走实,创新检察监督方式方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协作配合推动一体化融合履职


        《意见》指出要“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接”。一是建立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要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的制度。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联系,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共享机制。二是推动行政检察协调小组运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查,从中获得监督线索,通过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方式开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强化“府检联动”,充分用好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设立的行政检察协调小组当地特色,运用“数字检察”赋能行政检察监督,打通与各协调小组、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就召开联席会议、案件移送、案件调查协作、案件会商督办、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密切配合、明确工作责任。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机制监督大网,力求做到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达到一体化监督的效果。三是加强检察内部协作。行政检察部门要加强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沟通协调配合,充分利用侦协平台,通过巡回检察等方式发现公安机关接警、处警、线下办案等不规范情形,对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可将线索移送给行政检察部门,将检察监督端口前移,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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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化行政检察建议监督刚性


        一是在检察建议文书质量上下功夫。检察机关应当以《意见》落实为支撑,结合自身职能加强探索,积极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从检察建议文书制作上下功夫,加强文书撰写水平,强化问题分析和释法说理,在确保文书规范化的基础上提出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建议,指导帮助行政机关建章立制、规范执法。二是加强检察建议跟踪落实。检察建议送达后,要加强督促行政机关真落实、真整改,对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的,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并同步向党委政府部门通报情况,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逾期未答复的,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意见,经催办仍不整改、拒绝回复的,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增强行政执法领域检察监督内生动力


        一是多渠道培养一专多能办案能手。行政执法监督涉及知识领域多,专业素养要求高,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强。必须充分借助“外脑”,用好用活行政机关专业人员担任检察官助理、听证专家库等,通过邀请行政领域的专家或实务工作者做专题讲座,不断提升干警专业能力,以满足法律监督工作之需。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总结经验教训,强化理论学习和研究,使每名干警都成为法律监督工作大师。也可直接招录一批具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专业知识和行政执法经验的人才充实到检察队伍当中,确保监督力量到位。二是强化案例培育工作,增强案例意识。通过探索办理行政执法领域检察监督案例,在办案过程牢固树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理念,注重典型案例引领,用好用足典型案例,切实做到“做一件成一件、成一件影响一片”,以案警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同时不断通过案例宣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将监督关系从“零和博弈”向“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转变。


         
        版权所有: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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