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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案件标准、办案期限及当事人权利义务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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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审查逮捕案件办案规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权利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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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未满18 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8.有核对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0.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1.对于人民检察院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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