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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检察】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题活动典型案例 (第五批)
        时间:2020-10-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
        刘某与大方县某乡政府给付土地征收
        补偿款纠纷行政监督案
         ——推进程序空转类案件治理,启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查清案件事实后,找准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从而达到息诉、息访效果。

        【关键词】
        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  争议化解  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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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6年,大方县某乡政府拟建异地扶贫搬迁配套项目“冬荪菌种厂”,该项目选址在大方县某乡龙山村。2016年8月5日,龙山村委会作为甲方、申请人刘某之母余某某作为乙方、乡政府作为丙方签订了《协议》,约定由丙方对乙方被征收4.13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乙方所拥有的原龙山煤矿建设期间修建的临时性住房废弃砖瓦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元,该款项已支付。后因其他原因,上述项目未能顺利开展。2018年7月23日,被征收人余某某死亡。余某某之女儿刘某认为乡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土地征收补偿款义务,于2019年2月18日向贵州省beat365体育亚洲网址_365bet正网平台_365bet亚洲网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决乡政府给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170982元。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以刘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2020年6月,刘某因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行终224号行政裁定,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7日决定受理。
         
        【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因本案原审法院均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案件未进入实体审查,属于典型的“程序空转”案件。刘某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后,根据高检院、省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精神,市检察院将本案作为重点案件开展实质性化解。

        2020年9月9日,毕节市检察院联合大方县检察院对本案开展前期调查摸排工作,实地走访涉案双方当事人、现场勘查涉案土地、了解案情。经调查走访发现,根据龙山村委会作为甲方、刘某之母余某某作为乙方、乡政府作为丙方于2016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可知,乡政府仅对刘某之母余某某的土地附着物(其中包含漆树8颗、杜仲37颗、竹子2丛及废弃砖瓦)进行了补偿,但《大方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勘测登记表》上显示,余某某4.13亩的土地上还包含有0.85亩的青苗地,根据相关政策,该0.85亩青苗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上述《协议》仅确定了征收的土地面积,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征收补偿合同,刘某要求乡政府给付青苗费的请求合理合法,初步确认本案有化解可能,便展开对双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

        经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并到实地走访,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到乡政府,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情况进行再次梳理,经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乡政府补偿余某某青苗补偿费等6000元(余某某之女刘某、余某某之女刘均琴及余某某之孙刘晓光三人作为家族代表领取该款项),申请人刘某及刘均琴、刘晓光当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承诺不再因此事到各级政府、机关反映,同时,申请人刘某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书面递交撤回监督申请,至此,本案得到实质性化解。
         
        【指导意义】
        一是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为依托,聚焦行政“程序空转”类案件。行政案件“程序空转”问题普遍存在,此类案件诉讼周期长,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行政争议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空转”类案件,对于有化解可能的应当全力推进案件的争议化解。

        二是以调查核实为手段,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解决程序空转类案件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化解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程序空转”类案件,法院对案件实体并没有进行审理,对案件事实没有进行客观性评价,检察机关要善用调查核实权,实地走访案件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梳理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找到化解的突破口,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化解,从个案中体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三是上下一体,善于运用基层检察机关的“本土”优势。相对于市级检察机关而言,基层检察机关对基层情况的了解更胜一筹,与基层各级党委政府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本案中,积极发挥市级、基层检察机关各自优势,上下一体,行动一致,才及时优质、高效的化解行政争议。
         
        案例二
        张某某与某县自然资源局档案查询争议
        行政检察监督案
        ——立足行政检察职能,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积极探索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前置
         
        【关键词】
        化解前置   专业优势  检律关系  

        【基本案情】
        因蒲某、彭某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将其所有的自建房错误登记在其儿媳张某某名下,遂于2020年8月11日委托该县某乡镇法律工作者张某胜向人民法院起诉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撤销颁发给张某某的《不动产登记证》。后张某胜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后,法院认为需提供涉诉不动产有关材料才符合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才能立案。张某胜受蒲某、彭某委托先后两次到该县自然资源局调取有关不动产权登记资料,但该局不予调取,且未出具任何书面材料,遂于2020年8月18日到县检察院反映,与该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争议,希望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其执业权利、解决相关诉求。

        【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接到反映后,县检察院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该局作为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提供查询等服务,且涉及当事人及法律工作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化解很可能产生新的行政复议、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和成本。随后,县检察院迅速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主要是在档案查询有关规定个别条款的理解、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及查询权限等方面存在分歧,也存在沟通不到位等问题。为推动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该院邀请司法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律师代表等举行公开听证会。会上,县检察院就双方争议、分歧并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作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及释法说理,与会人员纷纷发表了意见建议,双方当事人也作了充分沟通、交流,最终达成一致。该局当场向张某出具相关产权查询结果单。至此,该起行政争议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一是延伸行政检察职能,探索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存在的行政争议如不化解极有可能产生新的复议、诉讼等案件,张某胜到检察机关反映时也明确表示如不能解决其当事人将去信访。县检察院在复议、诉讼前依法将行政争议化解,是检察机关延伸行政检察职能,探索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前置的有效尝试,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和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发挥司法专业优势,做好释法说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具有天然的司法专业优势。本案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就是对相关法规、规章个别条款的理解上存在分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针对存在的分歧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法律概念、法治实践案例等方面作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及释法说理,使双方在认识上达成一致,有效促进行政争议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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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依法保障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检察机关和律师是(法律工作者)都是追求司法公平、公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级检察机关都将依法保障律师(法律工作者)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检察工作。本案的成功化解,是检察机关立足行政检察职能,切实回应当事人诉求、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法律工作者)执业权利的具体实践,有利于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四是“因案制宜”公开听证,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监督公信力。结合前期的调查了解情况及本案存在的争议点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县检察院特别邀请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律师代表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充分发挥听证员专业特长,增强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把矛盾化解。
         

        案例三
        李某某等村民与某县交通局信访事项
        行政争议监督案
        ——充分调动、整合上下两级检察机关的办理力量,深入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切实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助力决胜脱贫攻坚
         
        【关键词】
        信访争议  上下一体  公开听证  群众满意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某县交通局下属农村公路管理所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位于该县绿竹社区的“胜利桥”工程,工期90日,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后因疫情等因素影响,该工程于2020年1月完成箱梁现浇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0年7月27日,村民李某某作为村民代表向信访局反映称:2019年修建的桥至今未完工,给村民出行带来不便,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完工通行或挖出临时通道。
         
        【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依托毕节市检察院、毕节市信访局《关于建立信访事项监督协作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信访局将该案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收到该信访事项监督线索后,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多次到现场查看,走访了部分村民、街道办、村委会及县交通局相关负责人,了解到因疫情等因素影响,该桥梁工程自2020年1月完成箱梁现浇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已严重影响周边数百村民的日常出行,若不及时处理,信访事项有激化的风险,甚至可能影响脱贫攻坚质效。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于2020年9月4日组织部分村民代表、县交通局及施工方代表在施工现场以“院坝会”的方式召开听证会,邀请县信访局、所属街道办负责人及脱贫攻坚驻村干部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大家围绕本案的事实、存在的问题等充分发表了意见。经过检察机关的进一步释法说理和与会人员的耐心沟通,村民代表、县交通局及施工方最终达成一致,表示确实存在工作失误,未及时督促工程进度,给群众带来不便。县交通局与施工方共同公开承诺了开辟临时通行便道、桥梁完工等事项的时间节点,街道办、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也纷纷表示将积极配合、支持施工方协调处理好施工所需临时堆料场等问题,对检察机关、信访部门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至此,该信访事项得以成功化解。目前,村民出行便道已修建完成,桥梁工程将按要求按时推进。

        【典型意义】
        一是依托机制,参与到社会治理第一线,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尽早化解社会矛盾。依托毕节市检察院、毕节市信访局《关于建立信访事项监督协作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检察机关与信访部门不断加强联系、互动,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及时解决老百姓揪心事,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是检察机关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尝试。

         二是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联动,发挥各自优势,助力决战脱贫攻坚从信访部门获取该线索后,市、县两级院高度重视,经分析研判认为,该信访事项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直接影响村民生产生活资料、农产品等进出及生活垃圾清运等问题,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可能影响脱贫攻坚质效。市、县两级院多次到现场查看,走访村民、村干部及县交通局相关负责人,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与大家群策群力,促使达成一致意见,及时按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保障村民的日常通行,助力决胜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三是公开听证,不断提升公信力。在经过前期的走访了解后,为打消村民对行政机关的疑虑,检察机关组织部分村民代表、县交通局及施工方代表在施工现场以“院坝会”的方式召开听证会,邀请县信访局、所属街道办负责人及脱贫攻坚驻村干部担任听证员,大家对存在的问题等作了充分的沟通、交流,最终县交通局与施工方公开作出承诺,村民代表也表示满意,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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