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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主办 今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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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冈县院综合运用行政检察、刑事检察职能监督办理安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时间:2019-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凤冈县院综合运用行政检察、刑事检察职能监督办理安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

            行政检察 执行监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宽严相济

         【要旨】

        对于企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又怠于强制执行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维护法律权威,但同时要依法妥善处理案件,保护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就业和正常生产经济秩序,防止出现“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情形,损害社会经济稳定。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凤冈县A种植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凤冈县龙泉镇投资建设非法建筑用于开办“农家乐”餐饮娱乐服务,并于2016年投入使用。2016年12月13日,凤冈县自然资源局(原凤冈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A公司一直未履行该行政处罚。2017年8月,凤冈县自然资源局向凤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7年11月17日,凤冈县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1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A公司未主动履行。2018年1月29日,凤冈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受凤冈县人民法院的邀请进行现场监督。执行过程中,A公司以需要堆放物品为由,申请保留该农家乐部分建筑,并承诺于一个月内对未拆除的建筑设施自行拆除。2019年4月,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执行现场进行了回访调查,发现A公司不仅没有自行拆除剩余建筑物及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反而以其他名称继续在该地经营农家乐。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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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9日针对凤冈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对凤冈县某某种植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活动向凤冈县人民法院发出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检察建议,建议凤冈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中未执行完毕的标的依法强制执行,恢复土地原状。凤冈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于2019年5月15日向A公司下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再次责令该公司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但截止至2019年5月30日,A公司仍未履行执行义务。2019年6月3日,凤冈县人民法院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某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凤冈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6月14日,凤冈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向检察机关表示深刻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A公司自行拆除了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履行了执行义务。

         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安某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作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安某某无犯罪前科,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履行了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已经达到,考虑到A公司有其他正常经营业务,有多名进城务工人员就业,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稳定进城务工人员就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对安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检察职能,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办理,既监督保障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依法执行,维护了法治,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眼于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稳定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给企业一个机会,避免了出现“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情况,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通过该案,企业及和相关人员上了一堂法制课,提升了企业的法治意识,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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